上海新旅馆消防审批需要哪些手续?
根据消防法第12条规定,宾馆、旅馆、饭店、商场等公共聚集场所,在使用前或开业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开业。公共聚集场所应设置在有商业性质用途且有一定消防设施的建筑物内,其消防要求严于私人住宅,私人住宅属于个人用房而非公共建筑,因此,私人住宅申报开办旅馆,窗口不予受理。
申报新开旅馆工商部门名称核准为前置。消防审批分两种情况:
(1) 若申报的新开旅馆建筑面积大于等于300平方米,应到消防窗口领取《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及告知单(需提交的报送资料),申报旅馆内部装修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须到消防窗口领取《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及告知单(需提交的报送资料),申报旅馆内部装修验收;验收合格后,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旅馆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到消防窗口领取《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及告知单(需提交的报送资料),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开业。
(2) 若申报的新开旅馆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可到消防窗口领取《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及告知单(需提交的报送资料)直接申报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开业。